106年1月1日起回收4種供照明使用之LED照明光源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發布日期:2016.06.27

為避免環境污染及確保照明光源責任業者公平性,環保署公告於106年1月1日起回收直管型、環管型、緊密型及安定器內藏式等四種發光二極體(LED)照明光源,該物品之製造、輸入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

近年照明光源因推廣環保及節能,促使LED照明光源使用量逐漸增加,市占率攀升,逐漸取代傳統照明光源,因其含有電池、電線、電路基板…等、玻璃、塑膠及鋁,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若未納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且規劃妥善回收再利用方式,後續恐引發環境污染。目前大多照明光源皆已納入現行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因應該照明光源廢棄後回收處理問題及考量照明光源責任業者公平性,環保署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第一項表一應回收物品照明光源定義,新增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緊密型及安定器內藏式等四種發光二極體(LED)照明光源為責任物,該物品之製造、輸入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

透過本次公告修正,擴大照明光源之回收項目,民眾如果有直管型、環管型、緊密型及安定器內藏式等四種發光二極體(LED)照明光源需要回收,只要交給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回收業者,即可讓這些廢棄後的物品進入回收體系,避免環境污染,促使資源循環利用。提醒民眾,更換新燈管(泡)時,取下廢燈管(泡)放入原新品之紙製保護套中,而破損之廢燈管(泡),建議以厚紙及塑膠袋將其妥善捆包,再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照明光源販賣店家(販賣點逆向回收)或環保機關核可之回收商統一回收。